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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农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5-05-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农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基本案情】

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THE OLD FARME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于2014年7月12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的耙(手工具);铲(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某农具有限公司系台湾地区企业,其在台湾地区注册“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标,但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未在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某农具有限公司已授权某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在大陆范围、在园艺用品上使用其“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标。某农具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其关联公司大连某公司在美国获准注册商标的延续,具有合法来源及正当性基础,未侵犯某农具有限公司的在先权益。经查,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主张的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于2017年3月12日已失效。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仅曾与上述美国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进行销售合作。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某农具有限公司在大陆对“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标使用在园艺工具上进行了宣传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某农具有限公司属于同一行业从业者,其应当知晓某农具有限公司在园艺工具商品上的“老農夫THE OLD FARMER及图”商标。诉争商标与某农具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農夫THE OLD FARMER及图”商标中的图形所指事物相同,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与某农具有限公司“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标实际使用的园艺工具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某农具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恶意注册商标,保护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市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某农具有限公司虽然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但是未能早于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救济途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建立的市场商誉。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可以综合考虑在先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权利人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领域等因素予以判断。本案有力保护了台企的合法权益,为台湾同胞在大陆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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