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并举对构成信息披露犯罪的财务人员立体追责——王某某等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王某某为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郭某某为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黄某某为某公司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某公司2016年至2018年报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8亿元、3.5亿元、2.2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44.78%、208.13%、63.01%。王某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参与策划、实施某公司的财务造假,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郭某某担任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副总监期间,参与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体外支付费用,具体执行公司的融资及资金运转事项;黄某某负责某公司虚增出口营业收入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王某某等人均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立案调查后,某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引发投资者对某公司、王某某等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经审理,市中级法院判令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等人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认为,某公司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本案中,作为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非但不忠实、勤勉地履行财务信息披露义务,反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资本市场诚信基础,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充分考量其三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在证券市场中,基于真实信息基础上的证券准确定价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资本的有效配置有重要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主体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投资者,对证券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控制,扭曲了市场正常的定价机制和市场公平诚信制度。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的重要信息,也是投资者据以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虚假信息掩盖“质量问题”,让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货不对板”。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本应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却参与、实施财务造假,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对这些财务造假的重要参与者、实施者,不仅要从经济上让其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从行政、刑罚上依法严惩,构建立体追责体系,达到震慑和预防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作用,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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