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约定承包人送审价超过审定结算价一定比例应予罚款的,该约定有效。
【裁判要旨】:
上述合同对竣工结算进行了约定,即承包人竣工结算的总工程造价不得大于审核单位审核后金额的115%,否则处罚其超出额的50%,由发包人从财务结算中扣减。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送审的总工程造价为34,577,247元,审核后的造价金额为28,182,670元,超出了审核后金额的115%,超出金额为2,167,176.5元。原审根据案涉合同关于超出部分应当扣减50%的约定,在扣减1,083,588元(2,167,176.5×50%)后,认定龙岩侨中尚欠三华建筑公司工程款1,429,103.57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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