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型案例: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买受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买受人在一审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程度、买受人的过错程度、出卖人的预期利益等因素后,酌定违约金以保留涉案合同约定未付款项为基数,按迟延付款天数及年利率24%计算,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适用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形,与本案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及计算方法的事实不符,买受人主张应当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标准认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于法无据。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5163号
2、典型案例:广西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冠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出卖人主张按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而买受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故对出卖人主张的违约金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24号
3、典型案例:江苏龙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因出卖人延迟交付,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45万元,并无不当。涉案合同系因出卖人迟延履行导致解除,出卖人对此具有过错,应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货款的法定孳息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以已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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