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宇、张某银诉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认定设定不合理附加条件的效力问题
入库编号:2025-18-2-500-001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突发疾病死亡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条款约定赔付的重大疾病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付。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认定在临床医学诊断证明之外另行设定不符合客观实际、不符合常理、不符合逻辑的附加条件,且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以此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造成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达到理赔要求,有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设定的初衷和基本逻辑,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人以此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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