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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对外欠款的偿付责任简析由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由工程的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违法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承包人负最终的责任,故实际承包人自应承担付款责任,至于违法分包人或违法转包人,因其是讼争工程的承包人,故因工程所需的欠款,其作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土地的划拨、出让、转让的区别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运行机制体现为垄断竞争性。其垄断性表现为国家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的提供者;其竞争性表现在土地使用权的需求方多样性,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灵活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运行机制则是限制竞争性,因为这一层次的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及价格的形成受市场机制的影响较为明显,如果管理失控,极易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投机现象的发生。
如何应对工程工期的反索赔本案建筑公司工期顺延理由得到了认可和支持,但其本诉中却没有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究其原因在于索赔证据不完善,尽管形成了诸多记录,但没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按照关键项目延误的具体时间修订进度计划并按照约定费用索赔的程序和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索赔权利,故只能将上述情形作为工期反索赔的抗辩理由,作为结算阶段工期顺延的费用索赔依据是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的。
建筑“挂靠”与企业内部承包的区分“挂靠”并不是法律概念,《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实践中“挂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如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挂靠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审理问题及对策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挂靠者在委托人被挂靠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种认识的依据有两点:一是被挂靠者通常要给挂靠者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该挂靠者为己方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权限为办理涉及某工程事宜;二是挂靠者行为时均以被挂靠者某项目部、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形式上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
建筑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技术问题以现有证据材料归纳索赔请求,形成证据体系——从整个工程招投标开始到索赔事件发生的所有证据材料中,整理出一共有多少可共索赔的有效证据链条,进而归纳出可供索赔的请求数额。优点:全面的评估索赔的风险和利益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可得利益,在索赔攻防中能宏观细致的把握大局。
建筑工程合同中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否则对保修期内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除了工程缺陷处理的维修费用外,还包括由此而给建设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赔偿费用,当然这一切首先要以质量缺陷完全归责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即按照《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总之,有了过错才有责任,该质量缺陷的责任确定须经严格的程序查明。
建设工程转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转包行为发生在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在意向承包人未能成为建设工程的承建主体之前,虽然也存在着意向承包人与他人预约转包或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转包,但此时转包行为的对象是否可以实现尚不确定。只有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形式,使意向承包人成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才具备承包人转包的现实条件。在承包人具备转包的现实条件后,承包人仍未与他人解除预约转包或“附生效条件”转包的,则视为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实施了转包行为。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解读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A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有关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要求C公司向自己履行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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