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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建设工程转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日期:2015-03-07 点击:118次

    建设工程转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转包行为发生在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在意向承包人未能成为建设工程的承建主体之前,虽然也存在着意向承包人与他人预约转包或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转包,但此时转包行为的对象是否可以实现尚不确定。只有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形式,使意向承包人成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才具备承包人转包的现实条件。在承包人具备转包的现实条件后,承包人仍未与他人解除预约转包或“附生效条件”转包的,则视为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实施了转包行为。

  •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日期:2015-03-07 点击:50次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解读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房地产项目报建简单流程
    日期:2015-03-06 点击:64次

    房地产项目报建简单流程一般来说,一块地,必须要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地规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这绝对应该是必须的程序。因为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土地功能及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限。

  •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成因及其解决途径探讨
    日期:2015-03-06 点击:131次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成因及其解决途径探讨物资、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目前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也会有落。在合同履行期间物资、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承担一定物资、材料价差利益风险。

  • 工程分包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5-03-06 点击:125次

    工程分包应注意的问题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

  • 建筑工程分包、转包和劳务分包风险浅析
    日期:2015-03-06 点击:71次

    建筑工程分包、转包和劳务分包风险浅析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 工业用地变性为商业用地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3-06 点击:133次

    工业用地变性为商业用地的几个问题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
    日期:2015-03-06 点击:61次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 非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日期:2015-03-05 点击:142次

    非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错误的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本意,混淆了发包人和分(转)包人的概念,错误的将奥林公司总承包人身份理解为发包人。这是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原因。另外,本案中奥林公司作为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释》中并无总承包人和分(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况且本案一审时也未查清分包人之间是否拖欠工程款。因此,一审判决奥林公司承担责任错误。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受民事制裁
    日期:2015-03-05 点击:79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受民事制裁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行为一般应具备3个要件:须有主观上的恶意;须有双方恶意通谋之行为;须有双方通谋谋取不当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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