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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专栏简介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 张凯旋诉刘广林、王剑涛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3 点击:595次

    张凯旋诉刘广林、王剑涛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张凯旋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张凯旋诉讼请求为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每月90万元,依协议约定30%分红972万元及相应利息合计10366380元。经本院调查,王贵喜、王永华等证人均不能证明张凯旋主张的蓝顶生产车间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 夏光与夏康群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2 点击:240次

    夏光与夏康群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夏光提交的处方并非确认个人患病的最终依据,且处方中所列的疾病未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认可。夏康群到庭应诉,结合其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证明等证据,未见其精神有明显异常且神志清醒。

  • 丁云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9 点击:222次

    丁云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丁某与被告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简称中视国丰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董淑清、人民陪审员王淑芝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的委托代理人钱钧、贾鹏、被告中视国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贾瑞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中盐银港湖北人造板有限公司与蔡小燕、焦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点击:325次

    中盐银港湖北人造板有限公司与蔡小燕、焦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大地富农公司系上诉人焦兵一人出资成立的公司,且上诉人焦兵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上诉人焦兵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陈和华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297次

    陈和华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在持有被告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提醒业务,原告在随身持有该卡的情况下,被异地盗刷卡12次,且12次盗刷卡的情况原告均未接到短信提醒,虽经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返回损失6137.75元,但其余损失未予返回。

  •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6 点击:589次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侯国文、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曹金勇诉田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日期:2016-08-24 点击:256次

    曹金勇诉田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曹金勇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 陈卓瑞、绍来英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6-08-23 点击:329次

    陈卓瑞、绍来英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买卖质押融资中法院裁判规则
    日期:2016-01-11 点击:203次

    机动车买卖质押融资中法院裁判规则 因人民法院未能对查封车辆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黄某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查封车辆未足以公示。车辆被裁定查封后,法院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仅起到限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等作用;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查封车辆行为尚未完成。黄某是车辆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人,黄某将车辆出质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出质行为有效。自车辆交付给李某时起,李某享有车辆的质权,有权优先受偿。

  • 上诉人嘉诺公司与上诉人厚海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15-12-30 点击:219次

    上诉人嘉诺公司与上诉人厚海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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