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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专栏简介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最高法判例: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支付的明确答复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2、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3、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判例六则: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永才与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原告张永才(乙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留原告张永才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应当给付原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王庆民与张会亮、张家口福瑞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慧登与刘文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刘文仲驾驶机动车将王慧登撞伤,经劲松交通大队认定王慧登负主要责任,刘文仲负次要责任。故王慧登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天平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刘文仲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文仲是昌华德公司的雇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此次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昌华德公司承担。
牛志杰与石家庄迪步鞋业商贸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文书内容中包含原告的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上述信息属于原告的隐私,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无权予以公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上诉人程焕焕与被上诉人程浩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程焕焕虽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同程浩浩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程浩浩的主体不适格。对其请求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对程浩浩辩称的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不是土地承包人,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程焕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焕焕负担。
北京理恒世元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壹恒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网站建设合同书》甲方(盖章)处的理恒世元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其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网站建设合同书》上的理恒世元合同专用章、骑缝章与其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倾向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此次鉴定费用6700元。
李燕灵与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颜与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张颜与被告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存在供用气合同,被告有负责安装燃气设施、供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修理,以保障原告的用气安全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气人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气的义务。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天然气泄露爆炸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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