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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专栏简介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 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颖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12-30 点击:329次

    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颖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营销策划代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勇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占领淮滨欣城售房部,且张颖代理销售佣金和溢价佣金至今未结,违反了《营销策划代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故张颖诉讼大勇房地产公司支付代理销售佣金和溢价佣金,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 和田亿里坤地产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新疆百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
    日期:2015-12-30 点击:199次

    和田亿里坤地产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新疆百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划分欠妥,本案中商品房代销合同依法有效成立,上诉人严格按要求履行,并且已取得实际合同利益,但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造成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责任,并且一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却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20%的损失补偿责任,显然与责任主次划分意见不符。

  • 新疆华福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喀什诚盛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12-30 点击:214次

    新疆华福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喀什诚盛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由于诚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实际代理销售,而鸿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向诚盛公司支付相应销售佣金及溢价款,对此鸿发公司已违约。鉴于诚盛公司主张的尚欠款利息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故鸿发公司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对诚盛公司主张的欠款利息不予支持。

  • 江苏瀛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12-30 点击:304次

    江苏瀛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所谓的保留房是瀛尚公司自己设定的名称,其原意是相关房屋销售给瀛尚公司指定的客户,在价格上要低于普通客户的价格;在一审中,瀛尚公司明确承认,保留房的销售手续都是富阳公司完成的,包括引导客户多次查看各自的房屋、签订预售合同、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收取定金、收取首付、办理贷款手续,以及向房管部门备案等一系列的工作,这些都是富阳公司独自完成的任务,凝聚了其劳动成果,且其中有5套保留房,瀛尚公司也是正常给予结算的

  • 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12-30 点击:174次

    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金岳公司于2012年11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2年5月20日已经解除;由中皓德大公司支付北京金岳公司代理销售佣金及滞纳金,并由中皓德大公司负担诉讼费用。中皓德大公司接到诉状后,亦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北京金岳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损失7万余元

  •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可以任意解除 需支付代理费及赔偿损失
    日期:2015-12-30 点击:877次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可以任意解除 需支付代理费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均可以随时解除上述委托合同,但应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父女共同出资买房后反目 争夺房产法院判父亲胜诉
    日期:2015-11-13 点击:196次

    父女共同出资买房后反目 争夺房产法院判父亲胜诉 根据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父亲将房屋卖给案外人的行为,即表示父亲不愿再履行赠与协议,撤销赠与。

  •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引纠纷 难受法律保护
    日期:2015-11-12 点击:157次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引纠纷 难受法律保护 根据《房地产法》、《合同法》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因尚未办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无法确定所涉房产的权属,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

  • 产权登记并非是确认夫妻婚内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日期:2015-11-10 点击:224次

    产权登记并非是确认夫妻婚内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被上诉人唐某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 离婚隐瞒房产10年被判给前妻140万元
    日期:2015-11-05 点击:111次

    离婚隐瞒房产10年被判给前妻14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40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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