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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

法律顾问律师

  • 关于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04次

    关于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翻译也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如将汉族文字作品译为外文作品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者将外国制作的电影、电视作品译为中文电影、电视作品。翻译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和结构,只是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但由于词句表达方式不同,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译者有创作性劳动在内,因此,翻译作品的作者也应享有著作权。

  • 关于如何认定著作权作者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97次

    关于如何认定著作权作者的规定 以上是对公民作为作者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界定,而在实际生活中,通常以署名来认定作者,即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这是识别作者较为简便的方法。当然,如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作品的署名人并非作者的除外。这个举证责任一般要由主张著作权的人承担。

  • 著作权包括哪些人身权和财产权
    日期:2013-07-23 点击:149次

    著作权包括哪些人身权和财产权 民法上的财产权,最主要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使用、收益和转让,与所有权相仿,但并不等同于民法上所有权。由于作品是无形的,是精神产品,决定了著作权与一般所有权有许多不同之处。

  • 著作权人的种类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77次

    著作权人的种类的法律规定 依照民法通则,公民、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的主体。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公民、法人自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法国、日本、俄国、意大利、波兰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俄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法人依据本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更是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是著作权人。

  • 关于国旗、国徽、首都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208次

    关于国旗、国徽、首都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徽是国家特有的标志和象征,以特定的图案形式来表现,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国徽,形状、图案各不相同。从形状上说,有的呈圆形,有的呈椭圆形,还有的呈盾形。从国徽的图案及其表达的含义来说,有的是本国重要历史事件的剪影和记录;有的反映了本国的地理面貌、自然资源和环境;有的反映了本国的政体、信仰和政治理想;有的表达了民族的自由、解放和独立等。

  •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796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 关于人民检察院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18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既不同于舆论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等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法律监督,它是由权力机关授权、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相平行的专门的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 关于人民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86次

    关于人民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权力机关负责,既包括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包括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民法院的院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当然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人民法院院长既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要对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184次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的: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第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 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488次

    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 审判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构,它对案件的审判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审判机关审判案件的独立性在国外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被称为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也包括法官的独立。保持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是实现审判公正、维护法制统一的规律性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也需要体现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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