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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法律顾问律师
对大股东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大股东违反前款的规定,买卖股票所获差额收入,公司董事会应责令该大股东将该收益缴交公司。如果董事会未履行此义务,则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执行。如果董事会未依本条规定作出收缴的决定,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由此承担对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大股东申报制度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建立大股东申报制度,其目的和功能在于:第一,上市公司能够及时了解本公司股票持有人变化情况和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并依此履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重要事件的申报义务;第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监督大股东参与股票交易的情况,防止大股东作为内幕知情人从事违法的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的收费管理的规定必须合理地确定收费项目,并公开收费标准和收取的具体办法。为了防止实行垄断或者进行收费上的恶性竞争,对于需要以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的管理部门包括物价、财税、证券监督等部门和机构共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的管理办法,不允许有关当事人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只能在规定的形式和幅度之内进行收费活动。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禁止买卖有利害关系的股票的规定 第一,上市公司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告或者向社会进行公告时,依照规定须有法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关的专业报告。这些法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属于本条所规定的主体范围。第二,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后至出具的专业报告公开后五日内的这段期间,不得对与其履行职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票进行买卖。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也不得以化名、假名买卖,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帐户保密 法人、个人认购证券,参与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的交易,应当以其真实名称或姓名办理开户登记,在委托进行股票交易时,应当出示其真实、合法的证件。为此,客户认购和参与证券交易的信息数据,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都加以了解和掌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上述知悉客户交易信息的机构泄露客户的秘密,而被不法分子挪用、盗卖客户的资金和证券,侵害股东的利益,本条特别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都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帐户保密。
禁止有关人员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近年来接连采取措施不允许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向证券经营机构透支,也禁止证券公司等证券业务经营机构向客户融资、融券,以抑制和防止证券交易中过度投机。根据上述原则,本法未规定融资、融券交易。在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我国证券市场比较成熟,如果允许融资、融券的交易时,再对此项规定加以修改。
证券交易的种类和市场形态的划分方法 现货交易,又称“现款交易”、“现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商定的付款方式,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交割,从而实现股票等证券所有权的转让。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是证券的期货交易,例如:目前国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指以股票市场价格指数为“商品”的期货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随着电脑技术在证券业的应用,进入80年代以来,证券的无纸化逐渐发展起来,包括股票在内的无纸化证券,不再印制纸面形式的有价证券凭证,而是将有关事项输入电子计算机,以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有关信息作为股权或债权的法律凭证。这种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来的证券的托管、登记以及交易清算系统,具有高效、保密、费用低等特点。
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规则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很重要的规则是实行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当事人进行公开报价,其中所有买入的有效委托按照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委托的时间顺序排列;而所有卖出的有效委托,其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委托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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