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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法律顾问律师
先行到期的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实现如果机械地局限于必须等前位抵押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才能实现权利,则先行到期的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甚至有可能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完全得不到清偿。要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有效的途径即是前位抵押权视为已经到期,先予实现,后位抵押权人就前位抵押权得到清偿的余额再进行受偿。当然,如果前位抵押权所担保债权本身就先于后位抵押权所担保债权时,就不存在提前到期问题。可以将抵押权实现后的价值余额予以提存,留待后顺序被担保债权届期再予以清偿。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的处理 这表明我国司法解释已经有条件地承认了所有人抵押权制度。本条款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抵押权消灭上的附从性,即有前位抵押权与抵押权的所有人同为一人时,被担保债权消灭,但抵押权仍然独立存在,一定条件地承认了抵押权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本规定也突破了顺序升进主义的原则,成为该原则的例外。
关于财团抵押与动产浮动抵押问题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属集合抵押,而根本区别在于:财团抵押的标的物既不是企业的全部财产,亦不是企业财产的简单相加,而是企业所涉及的可以特定化的物和权利的集合。即作为集合物的组成部分的权利和物均必须是特定化的,随着企业经营变化的流动财产,如原材料、半成品、未来产品、营业上的债权等均不得列入财团的范围。显然,财团抵押具有讲究结构的严谨、逻辑的严密,重视效力和安全性的特点。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问题上的变化《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可适用,而《物权法》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人士解释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如果因质权人、留置权人未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该物权消灭,质权人、留置权人还要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返回已经实际占有的财产,实属不公。该解释虽非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应系对立法原意的权威诠释,司法实务中似无另作他解之充足理由。
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对保证这一担保形式规定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两种保证期间,尽管理论上至今仍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则将保证期间理解为除斥期间。保证债权作为从债权,既受制于除斥期间,又可能罹于诉讼时效。但是,对于担保物权而言,通说认为因其系物权,不受制于针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于是否受制于除斥期间,《担保法》未设规定,一度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亦曾混乱一时。比如,抵押登记机关强制性地登记抵押期间,期满后必须续登,否则消灭抵押权,人为地增加抵押权设定成本。而在抵押权纠纷发生后,对于超过登记期限的抵押是否予以保护或者认定抵押权消灭,各地法院尺度不一。
侵权主体为共同行使职权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们是共同签署、联合行使职权,则发生赔偿时,他们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如果他们经过协商,最终以一个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则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该行政机关。纵向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签署,作出决定。如果下级机关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的为下级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则以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请示上级后,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签署的,则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并致损害受害人能否取得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大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反这些条件和程序规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即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能否请求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在对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的,国家应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条文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是一种“第二性”的义务,表现为对行为人的制裁措施。它是各法律部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具体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徒善不足以自行”,法律中规定法律主体应当怎么作,不应当怎么做,就要相应解决应当做而不做,不应当做而做了怎么制裁的问题。如果法律只有行为规则而不规定违反规则的制裁措施,这样的行为规则是无法推行的。有行为规则,同时又有违反这一规则的制裁措施,才能构成完整的行为规范。同时,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必须与行为规则的规定相适应,规定得不足、不适合、畸轻畸重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会影响法律的社会效益。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 财务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筹集、调拨、使用、偿还、分配资金的管理活动。包括对现有资金的投向使用,对资金的调拨,对业务发展资金、工资资金、奖励资金的分配,对办公经营业和职工宿舍的筹措等内容。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项业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开支,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发展和中央银行职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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