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金融证券案例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235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因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形式审查⊙消费异样

案情简介:2005年,尹某被盗的无密消费信用卡在挂失前被他人在电器公司消费2万余元,签名系他人模仿尹某签名而为。电器公司营业员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当时亦觉异样。

法院认为:案涉信用卡只需持卡人在消费记录中签字确认,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使用。电器公司作为POS机使用单位,收款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相应操作规程外,还需对持卡人签名进行必要核对。因受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签名笔迹的核对应为形式审查,而非专业性判断。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尹某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名与电器公司提供的商户存根上签名笔迹存在明显不同。在失卡人姓名与实际持卡人所签姓名一致,且签名笔迹未见显著不同情况下,对尹某所称电器公司违反信用卡付款操作规程,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理由不予采信。电器公司营业员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的陈述,表明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通过回忆交易行为的发生过程察觉了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但不足以判断其在交易行为完成前已察觉到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且实际持卡人消费异样亦不足以使其判断实际持卡人为盗用人。故电器公司对尹某被盗信用卡挂失止付前的交易损失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判决驳回尹某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POS机使用单位对信用卡交易持有人签名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只有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情况下,才对其允许继续交易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382号“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信用卡纠纷法律关系及特约商户审核义务探讨》(梁睿),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08:79)。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