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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未认真审核信用卡签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2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户未认真审核信用卡签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商户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预留签字是否一致,应对盗刷信用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信用卡纠纷⊙预留签名

案情简介:2009年,汪某等犯罪分子劫持蔡某,并以劫得的信用卡及密码在金某开设的珠宝店消费,造成蔡某损失3万余元。事后,蔡某以珠宝店工作人员未核对POS签购单上显示为刘某而非蔡某的签字为由,诉请金某赔偿。

法院认为:蔡某按其与发卡银行约定,在信用卡上预留了签名,设定了密码。发卡银行在信用卡正面印制了蔡某姓名拼音。珠宝店系银联卡特约商户,金某作为珠宝店业主在受理银联信用卡时,应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签字、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姓名是否一致。本案犯罪分子持抢劫所得信用卡至珠宝店刷卡购买黄金饰品,持卡人在POS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不符,亦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明显不同,故应认定珠宝店未进行认真审核,对因此造成蔡某的损失,珠宝店应承担相应责任。蔡某虽设定了密码,但在犯罪分子威胁之下透露了密码,故应适当减轻珠宝店赔偿责任。结合案情全面分析,酌定珠宝店应对蔡某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犯罪分子以胁迫信用卡所有人的手段获得该卡密码后,在信用卡特约商户处消费,商户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导致信用卡所有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商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645号“蔡某与金某信用卡纠纷案”,见《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545);另见《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案(银联卡特约商户审查义务)》(金首、郭敬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商事: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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