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元寻衅滋事案——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但在新罪判决前缓刑已被撤销的,新罪判决仍应援引刑法第七十七条
观点: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但在新罪判决前缓刑已被撤销,如何适用刑法条款数罪并罚?
(一)本案后罪寻衅滋事认定为漏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所谓“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漏罪发生在对被告人作出刑罚裁量的判决之前,刑罚执行过程中。而本案被告人董元系在被判刑后又犯新罪寻衅滋事罪,并非判决时遗漏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款。
(二)本案后罪寻衅滋事认定为新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所谓“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本案后罪寻衅滋事确系前罪一审判决之后发生,时间顺序上具有“新罪”的特征,但前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刑罚的量刑制度,撤销缓刑方在实质上进入刑罚执行环节。本案撤销前罪缓刑的裁定是在2019年11月作出,被告人董元后罪寻衅滋事发生于2019年2月,早于撤销缓刑裁定的时间,并非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此,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款。如果犯新罪的时间节点在撤销前罪缓刑之后,进入刑罚执行环节时,则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情形。
(三)本案后罪寻衅滋事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是对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缓刑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原则。本案被告人董元于2018年12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期执行期间,2019年2月24日因犯后罪寻衅滋事被另案侦查;同年11月19日撤销前罪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十个月。2020年5月19日就新犯的寻衅滋事罪最终判决前,如董元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撤销缓刑,则判决应当援引刑法第七十七条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因董元前罪已被裁定撤销缓刑,判决主文不再重复撤销,法院在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数罪并罚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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