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结果责任应由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承担

日期:2023-11-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结果责任应由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承担——重庆二中院判决喻流元诉富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发生争议时,以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抗辩,应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案例文号】:(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663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