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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里的6种“追偿权”

日期:2025-05-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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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追法定代表人

①对外: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不得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内:法定代表人有过错时,公司才可以追偿。

二、公司追董事、高管

①对内: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董事、高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被侵权人也可直接请求该董事、高管赔偿。这是与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区别。

②对外:董事、高管对侵权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司可以向董事、高管追偿。

三、公司或发起人追有过错的股东

①对外:股东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设立的,由公司赔偿;公司未设立的,则由设立时的股东连带承担。

②对内:赔偿责任最终由侵权股东承担,即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四、发起人追未全面出资的股东

①对外: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请求发起人在该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对内: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③对外: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以未尽忠实勤勉(催缴出资)义务要求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赔偿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五、原股东追现任股东

①对外:原股东转让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现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现任股东补足出资,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②对内: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现任股东追偿。

③特殊:原股东转让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现任股东知情的,公司或者债权人可要求原股东和现任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承担责任后,可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对方追偿。

六、显名股东追隐名股东

①对外:显名股东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从外观形式上,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在隐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②对内: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依据代持股协议等的约定,向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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