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众监视下窃得他人财物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控制的犯罪形态认定(2025.4.7)
参考案例:花某盗窃案
2025-03-1-221-001 / 刑事 / 盗窃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04 /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4.07 / 修改日期:2025.04.08
裁判要旨
1.盗窃罪作为侵财型犯罪,一般以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和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标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犯罪表现形式之一,在区分既遂与未遂时,采取相同的标准。
2.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现,群众自发监视行为不能替代被害人对自身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在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控制并送交司法机关,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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