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刑罚裁量(2025.1.26)
参考案例:邓某城、某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5-18-1-157-001 / 刑事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苏0214刑初64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1.26裁判要旨1.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不仅要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加以判断。对于犯罪上下游的行为人之间存在伪造、使用虚假授权文书,以明显低价进行交易,隐蔽包装、运输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的重要考量因素。
2.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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