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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预期租金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请求与以经营利润分成作为预期收益的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日期:2025-09-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以预期租金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请求与以经营利润分成作为预期收益的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但合同确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可综合考虑财产自然升值以及财产使用收益等因素,酌定违约方应当赔偿的违约损失——乌鲁木齐金扬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法认为,案涉《征迁协议书》约定的二星级宾馆并未实际建成以经营获利,金扬子公司的预期收益为对宾馆剩余利润的按比例分成,而经营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使得宾馆经营状况、收益情况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金扬子公司主张的36570060.56元租金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沙区政府在其与中国银行乌支行之间的合作建房合同解除,案涉《征迁协议书》涉及的二星级宾馆无法建设后,非但没有主动与金扬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返还案涉土地,反而将案涉土地据为己有建设办公大楼,具有明显过错。

综合考虑沙区政府违约在先,金扬子公司改制后仅部分履行了退养职工代管责任,以及土地自然升值和金扬子公司对土地房产的使用收益等因素,酌定沙区政府应向金扬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600万元。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终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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