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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对于商事性质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日期:2025-09-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商事性质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直播收益分成情况、主播个人劳动付出情况、合同期限内主播热度增减情况、平台资源投入增减情况等动态因素,充分发挥违约金的规制功能——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黄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处理主播跳槽、违反独家协议等违约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时,应在不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直播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对于商事性质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直播收益分成情况、主播个人劳动付出情况、合同期限内主播热度增减情况、平台资源投入增减情况等动态因素,充分发挥违约金的规制功能。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66辑(2021.12)

案号:(2021)粤01民终8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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