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型案例: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出卖人系因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而主张资金占用费,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因资金占用费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均系基于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的同一行为产生,且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支持出卖人以年利率24%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主张,未再支持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出卖人因买受人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964号
2、典型案例: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应向买受人赔偿相当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买受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法院依法酌情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系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现买受人提出违约金仍然过高,但未说明具体理由,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判决其承担的违约金过高。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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