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霖、聂某培组织卖淫案——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5-1-368-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卖淫女虽未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未实施人身控制、淫资管控等行为,但通过网络招募,将原本分散的卖淫女纠集在一起,并通过网络管理卖淫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约束力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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