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件的定性(2025.4.9)
参考案例: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5-03-1-168-001 / 刑事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苏09刑终48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4.09
裁判要旨
以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获取加入资格,实际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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