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盗摄他人性行为并制成视频售卖行为的定性(2025.2.24)
参考案例:石某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5-04-1-374-001 / 刑事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2)浙0502刑初43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2.24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在酒店、宾馆等地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予以贩卖,相关视频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属于“淫秽物品”,故相关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断。
2.对于多人参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形成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分别认定主犯、从犯,并结合各行为人参与制作淫秽物品数量、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考量,均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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