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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选律师事务所,找知名律师,打放心官司。

  • 幼儿园该不该承担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8 点击:143次

    幼儿园该不该承担完全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但未成年人在进学校的那一刻起监护权实质已经发生转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即为委托监护人,就应该对被监护人的安全负责,幼儿园应当承担监护责任。这里所说的“监护责任”就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因此被告项城市李寨镇马寨育才学校应该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日期:2015-03-18 点击:668次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张某没有采取公开的方式在公共场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仇某,其向公安机关指控仇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又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而对仇某进行侮辱、诽谤。同时,公安机关基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对被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仇某进行留置盘问,具有法律根据。因此,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完全正确的。

  •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日期:2015-03-18 点击:79次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不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汇新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以清算的财产偿还原告王东亮的借款及主张债权日起的相应利息。

  • 该存单应归原告,还是第三人
    日期:2015-03-18 点击:68次

    该存单应归原告,还是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第三人方娜所持存单,应当从祁静处取得,其称系从吴喜华处取得,而吴喜华只是祁静存款的代理人,其未经祁静同意,就将该记名为祁静的存单转让给方娜,其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 从本案看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日期:2015-03-18 点击:77次

    从本案看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本案中,由于万家豪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致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这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老盛火锅店是因对其事务管理不善,造成了吴晓飞财产损害的后果,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被告主观上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亦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两个责任在吴晓飞身上发生竞合,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侵权补充责任。

  • 以丈夫的名义结帐打欠条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15-03-18 点击:59次

    以丈夫的名义结帐打欠条能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张某以刘某名义所作出的表示,是对刘某在受雇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对该结论的来源依据,张某并不能全部知晓,对一些具体帐目也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张某对此不具有处理权,除非有足够证据能使人相信张某取得了刘某的授权外,张某无权对刘某的有关帐目进行结算,更无权以其名义出具欠条。

  • 卖方的业务员应否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承担责任
    日期:2015-03-18 点击:55次

    卖方的业务员应否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承担责任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出卖人是A公司,买受人是B公司,应由B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业务员甲是A公司的业务员,不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的职责就是联系客户销售货物,并不负有支付货款的法律义务。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
    日期:2015-03-18 点击:61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原、被告间属于承揽(包)关系。被告长期从事房顶隔热工程及大水泥瓦预制,其经营方式是:雇人预制水泥瓦并监督质量,给客户铺设防热层,被告先找施工负责人,负责人再找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工资按包干包给负责人,多劳多得。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等应由施工负责人负责。原告受伤后,被告亲自带人送其到汝南县人民医院,原告在施工现场工作不认真,不按施工要求操作电锯,违章作业,被告对其受伤不应负法律责任。

  • 商家免费送货缘何不属于义务帮工
    日期:2015-03-18 点击:42次

    商家免费送货缘何不属于义务帮工张某应诉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免费送货属于其与李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因而李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家电门市的一份商品宣传单,以证实李某承诺免费送货的事实。

  • “专家意见建议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日期:2015-03-18 点击:62次

    “专家意见建议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当事人的起诉只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且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如下基本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该纠纷就是具有可诉性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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