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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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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日期:2015-03-20 点击:55次

    本案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破产法明确规定: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故本院应中止执行,由沙某向法院申报债权,按破产还债的程序受偿。

  •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20 点击:408次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应如何处理从法律效力上,买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出卖人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应承担的各种违约责任,从而使买卖行为并不因为出卖方无处分权而无效。在买卖行为成立时,出卖方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并不是买卖成立和有效的条件。

  • 该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日期:2015-03-20 点击:97次

    该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睢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争议出路的定点已得到确认,原告享有该确定范围内的通行权。睢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实际上就是确权行为,既然权利确定给了原告,被告就负有将该范围内的障碍物清除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原告据睢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而提出侵权之诉,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睢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的确是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具体行为涉及的只是四至定点,并没有责令被告清除该范围内的障碍物,动员原告走行政执行的途径来清除障碍物没有依据。

  • 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谈现代自由心证
    日期:2015-03-19 点击:156次

    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谈现代自由心证综上,原告称“银行回单”上记明的11000元,已经在欠条形成之前,作为被告付款结算过,更为可信;被告辩称事实不符合常理和逻辑。依据上述理由,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欠款16800元的事实。这是对现代自由心证规则的成功运用。

  • 此案系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日期:2015-03-19 点击:125次

    此案系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原告邓瑞华与其丈夫陈新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筑七间房产并承包了苹果山。因陈与沈某某非婚生育子女,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告湍东镇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给予陈新会进行处罚并无不当。陈新会自愿将自己与妻子邓瑞华的共同财产抵作自己的罚金,与被告湍东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抵偿罚金的协议。

  •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19 点击:185次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如何处理原、被告及第三人换地时,被告之妻在场,其妻作为家庭成员与被告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被告从外地打工回来没有对换地行为反悔,且双方实际耕种长达6年之久,应视为被告对换地协议的追认,再者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换地行为符合《土地承包法》第40条的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合法有效,对原告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 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应为无效
    日期:2015-03-19 点击:56次

    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应为无效文某以欺骗的手段,在违背马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达到离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马某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文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文某与马某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不符合《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的要求;文某采取托熟人、走后门儿的办法,在马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本案中文某与马某的离婚登记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的确定
    日期:2015-03-19 点击:42次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的确定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应以债权人的选择为标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享有两个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当然,也可以同时起诉合同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本案中,被告五环纸箱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直接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对其车辆享有所有权,该权利是一种物权,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日期:2015-03-19 点击:79次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从事客运经营,应该采取合法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运路线手续。而原告明知被告采取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以达到合法目的,反而交给被告10万元现金委托被告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交通营运管理程序并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秘益,具有违法性,该民事行为无效。

  • 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应有谁担责
    日期:2015-03-19 点击:83次

    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应有谁担责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夏邑县文化局的内设机构新闻出版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原告苏某开办的饭店就餐,共欠原告餐费共计26487元,因系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虽然在欠条上盖有被告的公章,但在履行合同中是单位职工个人行为,不应认定是单位的行为,所以对外所欠债务不应有被告夏邑县文化局承担,应有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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