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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侵权纠纷来看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从本案讲,原告张玉花起诉被告侵犯其房屋居住权,首先要搞清楚,该房的权属问题,即该房产权归谁所有,谁有居住权。该房是李中堂与原告结婚前个人购买的,应为李中堂的遗产。原、被告均是李中堂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具同等继承权。李中堂死后,继承人并未对该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即该房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实质上应先解决继承问题,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诉讼请求是不当的。
对原告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如何处理面对这种无法送达原告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 观点主张裁定终结诉讼;第四种观点则主张使用公告送达。总之,无论哪种处理万法都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债务承担与第三人履行存在明显区别:债务承担是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实质是债务人地位的更换或分割,第三人对债务人承担实体的债务责任。而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第三人仍处于合同的关系之外,以第三人的地位,负有债务履行或清偿的义务,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合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履行了属于债务人的债务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甲所主张的债权系侵权之债,因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并已实际履行,摩托车的所有权已转移给甲,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的情况下,将甲所有的摩托车推走,属侵犯甲的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甲可依乙侵权为由主张乙返还摩托车或折价赔偿。
收条真伪难辨,举证责任谁来承担从举证责任负担的合理性来看,被告主张已清偿欠款,有第三人出具的收条佐证。如果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可当场承认或否认出具过收条,原告或被告如有异议,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申请作笔迹鉴定,即可证明收条的真伪。如第三人拒绝鉴定,只能由第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应要求被告补充举证。
笔迹鉴定无法进行,本案借款如何认定: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举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事实,如原告提供不了证据,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原告已提供了借款借据如再提供新的证据,确有困难,法院应当依职权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若查证能证明借款事实,则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监狱服刑的刘某是否超出上诉期呢刘某的上诉未过上诉期。因为刘某身处监狱,人身自由受限,其上诉行为的传递并不能以自已的行为支配,根据刘某的陈述,其已于8月15日将上诉状交监管人员邮寄,而实际邮寄的日期却是8月31日,此拖延的责任不能归结在刘某头上,故可以视为刘某提出上诉的时间为8月15日,故其上诉未过期。
人身损害保险赔偿金法院能否冻结法院能否冻结,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如果指定有受益人,该保险金就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也就不能用其来还债务。本案中,张某的保险合同显示,指定其妻及女儿为受益人,因此,张某死亡保险赔偿金法院不能冻结。
经审理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应如何处理诉权是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而存在的,原告诉被告是错告,真正的义务承担者应是何某。原告错列当事人是程序上应解决的问题,而不应作实体处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仅剥夺了原告对乔某的诉权,而非剥夺了原告向何某所主张的权利,原告仍可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剥夺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因此,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吗对本案的答案应是这样的:第一,梁某有的诉权。第二,在本案中,梁某提起反诉要求冯某还钱不行。反诉必须针对本诉提出,冯某应不应该还钱,这是另外一回事,梁某如想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他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法院以民事案件单独处理,而不能由刑事庭来审理梁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同时,再去解决债权债务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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