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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由股东清偿的6种情形

日期:2025-05-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公司法》下,公司债务由股东清偿的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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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期限届满

注册资本(股东投入资金)是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股东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否则,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还会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情形: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责任形式:

①对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 赔偿公司损失。

②对公司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连累他人: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完成出资义务的,也要上述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期限未届满

如前所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是情有可原。若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符合条件时,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无视其出资期限利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适用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权利主体:公司、公司债权人。

责任形式: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

三、抽逃出资

缴纳出资后,出资的所有权便归公司所有。股东抽逃出资,系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条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通常不构成抽逃出资罪,但可以构成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罪等罪名。

抽逃的常见形式:

①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责任形式:

抽逃股东:返还抽逃出资 + 赔偿公司的损失。

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与抽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格混同

1)多人公司

适用情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形式:滥用权利的股东 与 公司 人格混同,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人公司

适用情形: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责任形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违规减资

顾名思义,违规减资强调的是“违规”,通常是股东有意为之。违规减资与抽逃出资原理一样,都会侵害公司的财产;降低公司的信用能力。

适用情形:违反《公司法》第67条、第116条、第172条、第224条、第225条等条款规定的减资程序。

责任形式:

股东:退还资金(现金分红)/恢复原状(股权分红) + 赔偿公司损失。

董监高:负有责任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六、违规注销

1)违规清算

适用情形:

①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

②为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毁,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

③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重要文件毁损灭失,无法清算的。

责任形式:

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的,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违规简易注销

适用情形:隐瞒债务尚未清偿的。

责任形式: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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