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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完成减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支付退股款及逾期利息吗?

日期:2025-08-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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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司未完成减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支付退股款及逾期利息吗?

股东签了“退股协议”本为稳妥“下车”,然而,在公司未能依法完成减资这道“必经关卡”时,股东请求“退股”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一起来看北京三中院审结的这起股东退股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科技公司及其股东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退股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回购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支付退股款300万元。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应在2021年6月31日前分期支付退股款,并约定若未按期支付,需支付逾期利息。刘女士作为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退股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科技公司因公司负债未能完成减资程序,导致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退股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刘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退还李先生出资款的前置条件即完成减资程序,现科技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退还李先生出资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暂不承担退还出资款的责任,亦不应当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责任。诉讼中李先生主张,科技公司未依约如期完成减资程序存在过错,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首先,《退股协议》并未约定科技公司未依约完成减资程序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其次,李先生作为科技公司股东,知晓公司经营困难且对外负债,其应当知晓公司存在难以依法进行减资的风险。再次,李先生与科技公司的关系在受到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的同时,亦应受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调整,李先生主张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得违反《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对应新《公司法》五十三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对应新《公司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属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必须完成减资程序。股东虽然与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规定了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但即使该条件成就,公司回购股权亦不得违反“不得抽逃资本”的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对于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退股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公司暂不承担支付退股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与此同时,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因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主合同义务未成就,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亦未成就。股东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亦难获支持。

法官提示  

股东退股需遵守法定程序。股东退股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需以公司完成减资为前提。法官在此提示投资人,在制定投资退出机制时,一方面,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详尽的审查,充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减资程序的可行性,避免因公司负债等原因导致退股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建议完善、细化《退股协议》及配套担保协议的约定,如设置双重触发条款——回购条件成就且完成减资程序等,明确主合同的履行条件及保证责任的范围,避免因主合同义务未成就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作者:民六庭 周熙娜 张文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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