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因主播违约跳槽遭受损失难以具体量化,应结合行业特点认定违约损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子游戏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网络主播违约跳槽,直播平台要求作为违约方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时,违约方辩称过高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本身特征,对主播跳槽违约金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综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主播个体收益及过错四个维度考量,考虑直播行业就收益及成本投射在主播个人上难以具体量化的特征,不应简单以举证证明的、“显而易见”的实际损失为限调整;二是应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去泡沫、归理性,调整过高、不合理的违约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06民初7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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