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指导性案例0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Ⅰ、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Ⅱ、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002、指导性案例0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案例文号】:(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
003、
参考案例:违约方可在二审中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措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城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文号】:(2016)京03民终13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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