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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案例

  • 闵××离婚再审案
    日期:2015-11-14 点击:63次

    闵××离婚再审案委托人闵××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委托律师代理申请离婚再审一案。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2012)青民五终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维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五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

  • 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15-11-14 点击:57次

    陈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曾于2012年12月1日、2013年11月4日两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学区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 儿子不幸去世 前儿媳竟来夺房
    日期:2015-11-10 点击:48次

    儿子不幸去世 前儿媳竟来夺房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而当事人恶意串通中的恶意是指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且缔约双方主观上都必须具有加害第三人的恶意,如果一方缺乏故意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串通行为

  • 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5-05-11 点击:396次

    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军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军人要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 李良申请确认与吴世福亲子关系案
    日期:2015-05-11 点击:66次

    李良申请确认与吴世福亲子关系案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如何,只要他提出了诉讼主张,就应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李良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但未提交亲子鉴定结论,原审便以此为理由驳回李良的诉讼请求,显然是依据这一法律规定。

  • 肖某与朱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5-05-11 点击:228次

    肖某与朱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自行免除,养子女对养父母之间也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肖结唐某有赡养义务,在唐某生病时应给予医治,但肖某不予任何帮助,唐某向邻居借钱500元,本应由肖某支付,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笔借款应视为肖某的债务,应由肖某偿还。

  • 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案例评析
    日期:2015-05-11 点击:386次

    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 吴某诉叶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15-05-10 点击:91次

    吴某诉叶某离婚纠纷案离婚时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等,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这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时要对此加以仔细分析。离婚时对于家庭财产(即家庭成员共有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总和)应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才能对此部分财产予以分割。

  • 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日期:2015-05-10 点击:100次

    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现在要说一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有关问题。首先是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如果丈夫否认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应当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负担举证责任。这两项制度在国外的亲属法中都规定得很清楚。对此,我们的立法没有规定,只能按照立法的精神处理。在本案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 刘某诉王某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
    日期:2015-05-10 点击:116次

    刘某诉王某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本案王莲分娩后,孩子即送他人收养,母亲已没有哺育婴儿的任务,男方提出离婚,也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是否可以算“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的情况呢?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故本案的此种情况不属于“确有必要”的情况,男方仍不得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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