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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案例

  • 妻子坚持晚育,丈夫诉请离婚,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日期:2018-11-29 点击:241次

    妻子坚持晚育,丈夫诉请离婚,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日期:2018-11-29 点击:604次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不仅否定了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也不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声明能否视为对财产的约定
    日期:2018-11-29 点击:309次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声明能否视为对财产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产生债务如何认定
    日期:2018-11-29 点击:372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产生债务如何认定作为一般夫妻而言,个人日常小额正常消费所欠债务如果是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本着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提供有效的债权凭证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应系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无法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主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支出用于夫妻或者家庭消费。

  • 婚约财产纠纷中主体的确定及彩礼的认定
    日期:2018-11-29 点击:721次

    婚约财产纠纷中主体的确定及彩礼的认定在审判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的诉讼主体进行审查,如果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若彩礼的给付、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否则,面对“天价彩礼”无法收回时,定会造成一方“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夫妻双方对于已使用的个人财产订立的“欠条”性质认定
    日期:2018-11-29 点击:204次

    夫妻双方对于已使用的个人财产订立的“欠条”性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具体到本案中,主要的构成要件为: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2.个人财产已经使用或不存在;3.达成书面约定。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欠条,应当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殊类型进行保护。该类欠条性质的争议,很大程度上缘于价值取向的不同。

  • 婚姻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原则初探
    日期:2018-11-29 点击:247次

    婚姻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原则初探彩礼的返还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是否能认定为彩礼
    日期:2018-11-29 点击:587次

    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是否能认定为彩礼2004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日期:2018-05-09 点击:173次

    “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家庭暴力致配偶身心伤害的,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8-01-17 点击:211次

    家庭暴力致配偶身心伤害的,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有能力抚养孩子,从孩子今后成长来看,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故孩子判由夏某抚养,李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在公司集资的建房款,系从双方共同存款中取出交纳,且该款是李某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该使用权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集资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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