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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案例

  • 无充分依椐不得减少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日期:2018-11-29 点击:348次

    无充分依椐不得减少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主张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高,现在其经济状况不佳,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的证据,审判中应进行严格审查,综合考虑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约定情况、未抚养子女一方现在的工作和收入状况、财产变动情况是否合理等因素,未抚养子女一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确实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且现无能力支付约定数额的抚养费的,不应减少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未抚养子女一方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

  • 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判断
    日期:2018-11-29 点击:312次

    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判断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已经是一种伤害,家庭暴力的存在更是挥之不去的梦魇。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父亲被强制戒毒,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应变更
    日期:2018-11-29 点击:414次

    父亲被强制戒毒,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应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离婚纠纷案件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日期:2018-11-29 点击:436次

    离婚纠纷案件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作出了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借精生子”亲子关系之认定
    日期:2018-11-29 点击:792次

    “借精生子”亲子关系之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兩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夫妻间的争吵、冲突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日期:2018-11-29 点击:406次

    夫妻间的争吵、冲突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值得提倡。夫妻间应该平等互助、互敬互爱,但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已近二十年,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但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双方婚姻关系近二十年之久,有过几次争吵、冲突,实属正常,不能将夫妻间的争吵、冲突行为与家庭暴力等同,家庭暴力应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 在先合法婚姻的终止非重婚的阻却事由
    日期:2018-11-29 点击:660次

    在先合法婚姻的终止非重婚的阻却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再主张婚姻无效不予支持。

  • 离婚诉讼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的正确理解与认定
    日期:2018-11-29 点击:4593次

    离婚诉讼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的正确理解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应认定婚姻无效
    日期:2018-11-29 点击:436次

    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应认定婚姻无效鉴于林某清举证证明罗某玲2011年10月已经患有精神分裂症,而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徤法》第九条认定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精神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 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应认定婚姻无效
    日期:2018-11-29 点击:217次

    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应认定婚姻无效鉴于林某清举证证明罗某玲2011年10月已经患有精神分裂症,而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徤法》第九条认定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精神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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