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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案例

  • 未参与共同经营的配偶对于另一方的经营举债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
    日期:2022-10-12 点击:77次

    未参与共同经营的配偶对于另一方的经营举债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案涉借款发生时,华某与顾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案涉借款系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结合顾某参与还款的行为,顾某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
    日期:2022-10-11 点击:84次

    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 “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日期:2022-10-11 点击:71次

    “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2-07-29 点击:88次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权代表家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日期:2022-06-30 点击:100次

    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权代表家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系再审申请人次子,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祁圪挡村村民。再审申请人在村内拥有宅基地一处,第三人成年后在该村未另划宅基地,其与其他家庭成员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的宅基地上。第三人作为与再审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与再审申请人共同出资修建了案涉房屋,其有权代表家庭与金水区政府成立的项目指挥部签订被诉补偿安置协议。在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补偿安置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撤销被诉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为赠与还能够行使任意撤销权吗
    日期:2022-06-30 点击:91次

    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为赠与还能够行使任意撤销权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
    日期:2022-06-29 点击:100次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日期:2022-06-25 点击:108次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日期:2022-05-19 点击:91次

    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行为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2-05-14 点击:73次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行为性质的认定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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