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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案例

  • 离婚后单方为子女改姓名,因另一方不同意公安机关拒绝受理
    日期:2022-10-27 点击:56次

    离婚后单方为子女改姓名,因另一方不同意公安机关拒绝受理夫妻离婚后,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户口登记机关因为夫妻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双方已就变更子女姓名事宜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不予办理的明示拒绝行为并无不当。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类案裁判规则分析
    日期:2022-10-27 点击:297次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类案裁判规则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中,除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况外,非患病一方以患病一方所患疾病构成重大疾病且未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认定。本条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因此,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婚姻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2-10-26 点击:71次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款项是用于了购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条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妻子隐瞒精神病史,丈夫起诉撤销婚姻,法院:支持!
    日期:2022-10-24 点击:70次

    妻子隐瞒精神病史,丈夫起诉撤销婚姻,法院:支持!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24 点击:71次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 糖尿病属于可撤销婚姻里的“重大疾病“吗
    日期:2022-10-23 点击:187次

    糖尿病属于可撤销婚姻里的“重大疾病“吗女方的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是否应撤销男方和女方的婚姻。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要审查两个方面:其一,婚姻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其二,婚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日期:2022-10-20 点击:65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

  •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日期:2022-10-19 点击:79次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
    日期:2022-10-19 点击:67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不管从原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权益一直为原则。多年来,虽然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贯彻。但不能忽视的是,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远未达到平衡,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上投入变少,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也会变弱。故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即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 一起“名不副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查及认定
    日期:2022-10-18 点击:62次

    一起“名不副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查及认定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主张离婚后对方向其出具借条,要求对方应按照借条相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出具借条一方主张自己系受胁迫签订借条,借款未实际发生。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一起“名不副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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