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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阿惠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
保证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务连带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了全部遗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其应在继承死者(即保证人)的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的部分偿还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追认
双方同居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选取的十件典型案例基本上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这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保障老年人居住权,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
共同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法院认为,严某某与姚新洁之间订立的《继承遗产协议》是一份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只要该共同遗嘱的订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可认定为有效。从形式要件上看,严某某与姚新洁采用法律许可的公证方式订立共同遗嘱,从实质要件上看,公证员认定遗嘱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德语水平足以参与公证过程,并亲自向公证员表述了协议内容,遗嘱内容处分的为严某某与姚新洁个人的合法财产,且《继承遗产协议》订立之后严某某或姚新洁均未对协议声明过作废,因此该《继承遗产协议》应为有效。
离婚数年后被前夫起诉,一方侵权之债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即为夫妻共同意思或为家庭共同利益。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因分居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表现为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顾。该种扶养义务自双方缔结婚姻时产生,不因双方感情状况而发生变化。
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子女能否再请求其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直接抚养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可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法律上是予以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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