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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及股权确认

日期:2012-07-18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关系上,很多法院采取有限的承认政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最高院《意见稿》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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