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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权行使原则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65头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公司既可以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可约定按照人数表决等,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股份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1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即股份公司通常遵循一股一票原则,每一股份对应一份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取决于其持有的股份数量。
二、特殊表决权设置
有限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对特殊表决权进行约定。如可规定特定股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更多表决权,或限制部分股东的表决权,但一般较少有像股份公司中基于股份类型的特殊表决权设置。
股份公司:存在类别股的概念,部分类别股股东的表决权可能与普通股不同,如优先股股东通常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有优先权,但在表决权方面可能受到限制,一般没有表决权或只有特定事项表决权。此外,股份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根据公司章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可将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获得代表的机会。
三、决议通过标准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般事项通常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是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一般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等。相比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础。
四、表决权行使便利性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权相对集中,表决权行使方式较为灵活,股东可较为便捷地参与公司决策,通常可通过现场会议等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为保障股东行使表决权,可能会设置网络投票等方式,方便股东远程参与表决,以确保公司决策能充分反映股东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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