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内幕交易相关公司及其负责人被行政处罚——某资本公司内幕交易案
>案情简介
某上市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2021年4月至5月,某公司因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新生产线建设等原因需补充流动资金,董事长李某向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建议,获得李某某支持。某上市公司拟向李某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某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某联系,当日某资本公司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几乎全仓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次日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卖出。某资本公司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某资本公司证券账户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盈利127余万元。
>处理结果
深圳证监局认定,某资本公司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某公司违法行为,林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据此,深圳证监局依法没收某公司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27余万元,并处以254余万元的罚款;对林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本案处罚后,当事人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历经证监会行政复议审查及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行政审判,处罚决定认定处理均获支持。
>监管警示
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提前获取消息,窃取了本应属于广大投资者的盈利机会,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危害资本市场的“顽瘴痼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是法治与规则导向的市场,市场活动参与主体必须深刻认识到,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参与证券活动的底线要求,决不能利用内幕信息在看似“无人察觉”中牟取暴利。本案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于其既往交易习惯,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
深圳证监局坚持依法从严监管的执法原则和立场,准确把握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充分考虑涉案违法事实、情节等,在对违法行为的“重拳”惩戒中更加突出规范公正,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并对公司及相关个人进行“双罚”,以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护航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法治环境,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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