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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惩“首恶”也打“帮凶”共同操纵市场行为被追责——李某某等四人共同操纵股票案

日期:2025-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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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既惩“首恶”也打“帮凶”共同操纵市场行为被追责——李某某等四人共同操纵股票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李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宋某某伙同控制、使用“李某某”等6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某某能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表现为:(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账户组124个交易日交易涉案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最高达5.49%。累计竞价买入241,055,687股,买入成交金额14余亿元,累计竞价卖出219,635,790股,卖出成交金额12余亿元。(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有50个交易日账户组存在对倒,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10%,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10%的交易日16个,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6个。经核算,涉案交易亏损149余万元。

>处理结果

深圳证监局认为,李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宋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2023年9月,深圳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李某某、杨某某分别处以110万元罚款,对冯某某、宋某某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本案处罚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监管警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寄生”在资本市场肌体之中,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致使买卖方向、报价金额和成交数量等市场信号失真,误导交易决策,实质上是在欺骗中小投资者买进卖出。违法行为人在极短时间内获取巨大利益、赚得盆满钵满,全身而退后,价格经历暴涨暴跌,往往“一地鸡毛”,中小投资者的股票“砸在手上”甚至血本无归。随着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不断丰富、市场深度不断拓展,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不断呈现“隐蔽性强”“团伙作案”“数量众多”等复杂特点,不但影响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严重者还会干扰监管政策传导,诱发市场风险,始终是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执法打击惩处的重点。本案当事人多方合伙、多点操纵,且相互推诿、不配合调查等,深圳证监局结合在案主客观证据和类案,重点加强对异常账户、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依法精准认定各当事人的作用和责任,在处罚中做到既“惩首恶”,对主导操纵的两名当事人予以重处,也“罚帮凶”,对存在共同操纵故意、且为主导人员提供资金、账户或下单交易的其他人员一并予以处罚。广大投资者应引以为戒,在证券交易中严守法律底线,莫踩违法交易红线,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提升识别能力、打击惩治恶性操纵案件及强化协同追责机制,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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