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美国称“刺破公司面纱”,英国称“揭开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或译为“穿透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暂时性地否认公司法人资格,以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被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要求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我国自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成文法方式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公司人格否认中的“否认”,并不是指公司人格的丧失,此时公司并不会进入解散或者清算等程序。公司人格否认只是一种形象比喻,其实质是无视公司的独立地位,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股东因此丧失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保护,从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弥补和修正,同时也是对股东滥用权利的限制,其出发点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与利益。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7页;③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80页;④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01-102页;⑤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3页;⑥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8页;⑦王欣新主编:《公司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3-34页;⑧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95-197页;⑨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3页〕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