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公司人格否认以公司取得独立法律人格为前提。从逻辑上讲,如果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根本就未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至于公司法律人格的取得是否具有合法性,则不作要求。这一点使其与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区别开来。(2)公司人格否认仅适用于个案。公司人格否认不具有绝对性与对世性,只是在具体个案中对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暂时否定,而非全盘、彻底、永久否定,既不意味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其他法律关系中被否认,也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3)公司人格否认是例外规则。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公司人格否认只是一种例外。只有在公司人格被滥用,从而使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场合,法院才可以在个案中暂时否定公司人格,直索股东责任。在实践中即使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但在公司还能偿债的情况下,不能以公司人格否认为依据,起诉它后面的股东从而追究其责任。(4)公司人格否认是利益衡平机制。它通过追究滥用公司人格者的连带责任,对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框架内受到损害的债权人给予救济,以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与利益。(5)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事后规制。它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责任,为因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公司独立责任制度框架内维护其合法权益者提供一种救济,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地分配于当事人的要求。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84-85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80-81页;③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97页;④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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