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前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等资料
——某工程公司与王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系于2000年4月13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某工程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赵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免去王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后王某拒不交接公司资料,2021年7月,王某连同其家人从某工程公司办公地点搬走大量物品,包括装有物品的纸箱、文件柜、电脑主机等。赵某认为,自2018年至2021年,王某一直控制公司,公司公章均是由王某及家人掌握,故诉请要求王某返还公章、证照、财务章、法人人名章、资质证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对公司证照、印章等享有所有权。在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公司由王某实际控制,公司的证照、印章、资质证书亦应由王某保管。某工程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赵某,故王某无权继续持有某工程公司的证照、印章、资质证书。王某未举证证明证照及印章等已实际交付给他人,且其对于2021年7月从某工程公司搬走大量物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故王某作为某工程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印章、证照等材料,已经影响到了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向某工程公司返还公司公章、证照、财务章、法人人名章、资质证书。
典型意义
公司证照系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有形载体与表现形式,属于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通常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有形资料。公司对上述证照享有所有权,但基于对外经营与内部管理之需要,公司往往会授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需要的相关人员进行保管。由于公司自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当公司发生管理人员更迭、内部控制权争夺等情形时,容易发生持有人无权占有且不愿意归还的情形。法院建议民营企业为规范治理,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完善的档案制度、证照印章管理制度,将章证照等公司资料归特定部门保管,避免出现公司资料集中存放于一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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